特別會員大會

因本會於2007年10月20日接獲150名有效會員聯署,要求於2007年11月4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動議下列議題:

在沒有社署津助下,香港聾人協進會如何運作:
1) <解散前準備>授權石波及趙公啟處理解散事項
- 遣散員工
- 房署租金
- 電器物資
- 會員費


   2<繼續維持本會運作>授權石波及趙公啟處理重選事務

__________________- 由 新執委會自行負責水費、電費、租金、員工薪金等

註解:香港聾人協進會維持運作須由全體會員負責運作費用。

現根據會章17.3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安排如下:
日  期:2007年11月4日(日)
時    間:2:30 開始
地    點:基督教中國佈道會聖道迦南書院2樓禮堂
地    址:九龍觀塘利安里六號

內    容:動議「在沒有社署津助下,香港聾人協進會如何運作」

會章 第十七條:特別會員大會

 

會議召開、主持及流會處理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唯法定人數最少有五十名永久會員或基本會員,而下列人士均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包括:

17.1. 執委會。

17.2. 委會經執委會通過。

17.3. 五十名或以上永久會員或基本會員聯署

由會員聯署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於大會日期前兩星期向會長或主席提交一名發起人及各聯署人姓名、會員號碼及簽署,而大會當日或流會再舉行當日,五十名聯署人均需出席會議方為有效。